沈阳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沈阳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GYANG REAL ESTATE APPRAISERS ASSOCIATION”,缩写为:“SREAA”。
第二条 本协会是沈阳市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机构和专业人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自愿组成的自律性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社会公德,制定并监督执行专业守则和估价标准,实行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成为行业与政府沟通及信息传递的纽带,促进沈阳地区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法人、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沈阳市房产局和沈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依法监督。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制定并监督执行专业守则和估价标准,形成自律机制。
(二)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注册等方面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三)组织房地产估价专业培训,不断更新本协会会员的知识结构,适应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需要。
(四)组织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应用方法的研究,定期进行学术交流:并开展与国内外房地产评估机构及专业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五)收集、整理、传递国内外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估价的信息,编辑印发有关资料。
(六)宣传估价师行业对社会大众的专业作用;维护本协会及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接受房地产估价投诉,打击不正当竞争,并对会员进行奖励和处罚。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开展有益于房地产估价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资格
(一)获取国家建设部、人事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士,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遵守协会规定,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经协会审查同意后,即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二)具备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市房产局批准的房地产估价资格;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单位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三)对本协会工作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五名以上理事提名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有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 .有退会的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3.接受协会监督,并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自愿退会的会员须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由常务理事会宣布除名。退会会员可重新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证为协会财物,退会、被终止会员资格的人士,均应将其缴回本协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届。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但提前或延期不得超过一年。理事会无法处理的重大事项,由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4、批准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及提案和建议;
5、决定协会的终止和清算工作。
第十二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一)理事按估价机构会员数量分配名额,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二年。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二)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协会年度或较长时期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决定各种会员的授予和除名;
4、选举确定理事会领导人选;
5、决定协会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人选;
6、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7、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8、推荐科技成果和优秀人才,评奖优秀学术论文和著作;
9、审议并监督协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10、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重大事项的处理;
11、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及责任
(一)会长
会长系协会法定代表人,按照本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领导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常务理事
负责协会某些部门的组织、领导工作。
(三)秘书长
在会长领导下,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包括协会活动记录、内外联络、会员管理、起草协会有关文件、会议通知与负责协会财务管理等。
(四)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有关本协会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章 下设机构及职能
第十四条 本协会下设秘书处、技术标准组、学术交流组、培训教育组、纪律考核组。各机构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根据理事会授予的权利;在职能范围内进行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处职能
(一)负责协会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联络;
(二)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房地产估价师、估价员的注册登记及机构的评级、年检等;
(三)负责协会各项工作的督办及落实;
(四)负责协会文件的处理、文稿的审核、存档工作
(五)负责开展估价业务的交流活动;
(六)负责协会财务及日常工作;
(七)负责组织完成其他临时工作。
第十六条 技术标准组职能
(一)负责组织制订估价行业技术标准;
(二)组织有关重大房地产评估项目的评审;
(三)接受房地产估价投诉,抽查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工作底稿,调处房地产估价纠纷。
第十七条 学术交流组职能
(一)负责开展房地产估价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举办专业学术讲座;
(二)进行行业发展的理论和政策调查研究;
(三)编辑印发有关房地产估价资料。
第十八条 培训教育组职能
(一)负责组织房地产估价师续期注册的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工作;
(二)组织会员进行后续教育,使会员的专业知识得到及时更新;
(三)负责有关房地产估价专业培训。
第十九条 纪律考核组职能
(一)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估价人员专业守则,依法检查会员遵守情况;
(二)对违规会员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罚意见;
(三)按协会决定,对会员和投诉人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培训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3年12月 12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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